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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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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1年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05 编辑: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实验实训室运行安全,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1 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9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省属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鲁教科函〔2021〕15号)要求,现将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要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保障工作。要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和校园安全稳定对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为抓手,以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掌握防范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的主动权。要始终坚持把安全作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红线,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重点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完成时限:2021年5月10日前)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动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附件1),组织对各类科研和教学实验实训室进行自查。
           (二)隐患整改阶段(2021年5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所有隐患整改要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
           (三)组织现场检查(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教务处联合相关部门将根据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自查情况,适时组织现场抽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相关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要对照整改意见逐条抓好整改落实,形成现场检查整改报告。
           请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于2021年5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电子版发送至教务处王榕老师办公邮箱。 

           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 

                     2.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教务处
    2021年5月7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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